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公告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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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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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科 |
电话:0512-65224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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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科 |
电话:0512-6515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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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电话:0512-65223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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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 |
邮编:215006 |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苏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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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具体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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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财务科 |
电话:0512-65119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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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科 |
电话:0512-6515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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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科 |
电话:0512-6515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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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科 |
电话:0512-6522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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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科 |
电话:0512-65224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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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
电话:0512-6515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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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电话:0512-65223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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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稳稳定科 |
电话:0512-65226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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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 |
邮编:215006 |
二、听证
(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1.接受听证申请、送达听证通知(听证公告)的处室
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本局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后,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与政策法规处协商,确定听证时间,并且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的联系方式,请见第一页。
2.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处室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方式:
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处室
电话:同上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苏州市教育局要求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方式:
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具体承办处室
电话:同上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教育厅申请复议。
联系方式: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苏州市劳动路1053号燃气大厦5楼
电话:0512-68701378、0512-68702207。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方式: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地址:苏州市金储街298号
电话:0512-68292977
法律援助热线:12348
五、监督举报
联系方式:
苏州市教育惠民服务中心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
电话:0512-65225216
受理反馈程序:
受理投诉——登记——承办处室审查——承办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