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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7-04-10 09:00浏览量:字体:

  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建立中小学校体育评价机制,提升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督导抽查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域内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严格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和标准。各地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在开展地方督导评估中严格落实。

  (二)客观公正。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定期督导与随机性抽查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升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督导评估主要围绕统筹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评价考试、体质健康等方面内容展开。

  (一)统筹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发展规划、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核,形成强化学校体育的工作合力。

  (二)教育教学。按国家要求,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课外锻炼,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训练和组织丰富多彩的竞赛活动,定期召开运动会等。

  (三)条件保障。配齐配强体育师资,加强师资队伍培训,落实体育教师待遇,推动体育场地设施达标,实施学校体育安全风险防控,加大体育经费投入等。

  (四)评价考试。完善学校体育考试制度,规范考试考核过程,发挥体育考试的导向作用。按照规定办法建立学校体育评估制度,实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

  (五)体质健康。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第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全面的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各中小学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县级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工作,汇总本市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学校体育督导评估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每2-3年开展一次学校体育专项督导评估,形成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中小学体育工作重点及存在的薄弱环节,确定督导评估的重点,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随机选派督导人员,进行实地督导抽查,形成国家督导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督导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印发通知。开展督导评估前,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单位印发督导评估的通知。

  (二)开展自评。被督导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部门派出督导组,采取听汇报、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抽查。

  (四)反馈意见。督导组综合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实地督导情况,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五)整改复查。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回访复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校体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学校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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