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等七部委《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和《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等有关条例、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由本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共同成立,邀请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特殊教育基础知识,热心特殊教育事业,能积极参加特殊教育活动,认真履行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采取聘任制,聘期3年。
第六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受本级特殊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委托开展工作,具体由本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召集组织。
第七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本区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与实施、教育质量评估等提供专业性指导,提出政策建议,协助组建市特殊教育专家资源库。
(二)根据实际需求,依申请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诊断评估。
(三)根据实际需求,依申请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出入学安置、转学建议。
(四)根据实际需求,依申请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个别化教育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实施建议。
(五)根据实际需求,依申请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教育建议。
(六)受各级特殊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七)市本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依申请对各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难以判定的疑难案例、有争议案例进行专业评估、论证,并给出实施建议。
第八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流程。
(一)专业建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本地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委托,就本区域特殊教育事业有关议题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以研究报告形式向委托方提出建议、意见。
(二)教育诊断、评估工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教育诊断、评估需要的,由其家长随带子女个人信息到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登记申请。指导中心安排时间、地点,指定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诊断、评估,经专家诊断、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告将作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重要依据。
(三)论证、仲裁工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对本区域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诊断、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诊断、评估;各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有疑难案例、有争议案例,可向苏州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指导中心安排专家进行专业评估、论证,并给出实施建议。
第九条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保障。
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残联按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保障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经费由各地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经费的使用,需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条 工作中涉及到特殊儿童少年隐私,相关信息仅可被用于对特殊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所有相关人员对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