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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07 13:05浏览量:字体:

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学场所

  凡举办冠名为“培训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培训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大于1500平方米。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有安全隐患以及不适合办学的场所,非在用学校场地的办学场所必须有住建部门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学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非学历面向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的场所分别不高于三层、四层、五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处。

  二、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银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材料。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收费退费规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退费规则和标准按《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四、设立教学点

  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办学点的,要得到教育机构(总部)的审批部门同意,向办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在获得同意备案批复后方可办学。办学点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办学点(分公司)的,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取得办学点(分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前置许可)后方能进行分公司的登记。

  五、关于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流程

  首先在办学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和房屋合格验收,再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办学地所属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

  六、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可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七、本通知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仍按原标准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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