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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2019年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9-01-30 17:01浏览量: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相应成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2019年4月19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18年4月19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18年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第四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先进典型、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2019年关于房产年限积分、学区认定及截止时间:

  4月19日前已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按《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赋分。

  4月19日前尚未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房产证,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住宅类房产证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月20日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施教区;7月10日前公布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7月19日前公布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剩余可供学位数;7月26日前公布各学段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中国昆山网(www.ks.gov.cn)上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昆山市荣誉市民由市商务局审核;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人社局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侨办、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①由市人才办审核;产业人才②和优秀高技能人才③由市人社局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月20日至4月19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4月19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管理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3月20日至4月19日17时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相关证明。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房产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法人登记证(2018年4月19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或学历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遵纪守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类房产证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  6月1日至6月20日17时为申请人查分阶段。这期间,申请人可登录《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填报系统》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窗口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于7月19日前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剩余可供学位数。

  第十八条  新市民子女根据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因所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就读该学校的,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登录招生系统,根据区镇公布的剩余可供学位数第二次填报志愿,由系统根据家长志愿自动录取,区镇不再统筹协调。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公办学校可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排名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情况,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在公布积分入学名单时,如遇积分相同但受学位限制而不能同时进入准入名单的,首先比较申请人参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再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于7月26日前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底前将积分入学学生的纸质资料分发到各公办准入学校。

  第二十条  各区镇于8月7日前向积分入学的学生发放相应学段准入卡。

  第二十一条  取得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有关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时,各准入学校需要核实和受理以下必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居住证、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5.预防接种证(小学)。

  6.外地小学毕业后升入初一的,还需提供毕业学校从学籍系统里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卡。

  7.准入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接受市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学校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市、区镇监察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积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

  附注:

  ①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头雁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姑苏人才计划(除高技能人才计划、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外)、苏州海鸥计划的人才,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社会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的人才,以及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产业教授等。

  ②本细则中“产业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实用产业人才、紧缺产业人才津贴(原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的人员。

  ③本细则中“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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