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要求,市教育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通告:
1.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计〔1996〕91号)
2.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教发〔2003〕26号)
3.关于印发《苏州市小学一级图书馆评定实施意见和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教办〔2005〕6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07〕30号)
5.关于重申规范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苏教政宣〔2009〕7号)
6.关于建立并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五项制度的意见(苏教规〔2009〕1号)
7.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校校外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1号)
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4〕1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9年7月31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6年7月31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教育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