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2020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1-04-20 11:48浏览量:字体: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幼儿园:

2020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068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各地要创设条件,加快服务区制度的实施,积极应对入园需求,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并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78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68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5831日前出生)。

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791日-2018228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苏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明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记录证明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2号)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市、区要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203号),切实落实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分类治理和提档升级工作。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中加快推行服务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2013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支援湖北医疗队等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六、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自610日起,各市、区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公布在本区域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苏州市区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在612日前统一公布。

2.招生报名。苏州市区报名时间:620日(周六)至622日(周一)。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报名,录取后应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各市、区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实施看护点分类治理,推进看护点提档升级管理工作。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各市、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遵照本招生意见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附件:2020年苏州市幼儿入园报名登记表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