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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0-06-19 16:57浏览量:字体:

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10号)要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是指受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由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政策制定机关决策参考的活动。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适用范围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2)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3)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4)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二)评估事项

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中可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环节有:

1)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3)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4)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三)评估内容

1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2)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3)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2.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2)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3)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4)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3.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2)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4)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5)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4.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梳理属于清理范围的政策措施清单;

2)评估相关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3)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废止、调整、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等建议。

三、评估主体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责任处室或单位在起草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第三方评估适用范围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选择与政策制定部门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和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三项集中开展的评估事项,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集中评估。

承担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2)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3)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制定机关;

4)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及其他事项无利害关系;

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6)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市教育局根据实际需要,将有关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选择评估机构。对新增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一事一议。对其他三项需要集中开展的评估事项,市教育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权责关系及违约责任等。(对同一项政策措施进行事后评估,原则上不得委托同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组建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深入开展研究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五)验收评估成果。市教育局对评估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

五、评估结果

(一)评估方法

第三方评估应当根据《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苏教法规〔20185号)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并综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评估。

1)定性评估。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果。

2)定量评估。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准确的量化评估结论。定量评估应更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3)比较分析。对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对比分析。

4)成本效益分析。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5)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有助于评估的其他方法

(二)结果运用

评估成果作为市教育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法规处在拟稿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相关情况。起草部门或单位未采纳第三方评估相关意见建议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市教育局所有。未经市教育局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为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政策法规处为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部门,各责任处室或单位为具体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

(二)强化宣传学习。各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强化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无理由未采纳第三方评估意见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处室和单位,经查实后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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