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概览 > 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

关于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03-15 14:03浏览量:字体:

  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以“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为原则,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办理工作,经“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就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在证照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学场所的房产证

  在《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第十一条“办学场地证明”规定: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各地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时,原则上应该由举办者提供办学场所的房产证。由于多种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可以提供以下有关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具有以下材料之一即可):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不动产初始登记、房屋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的材料,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关于证照办理问题

  (一)市教育局、住建局、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6月19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民社〔2018〕11号),旨在帮助存量机构化解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问题,目前如有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请各地抓紧时间办理。随着集中整治阶段工作的结束,这一文件将不再适用,经研究决定,该文件执行至2019年1月31日。

  (二)根据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设置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用文件批复同意的方式进行办学许可。教育行政部门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加快为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苏州市教育局

  2019年1月14日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