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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指南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0-06-08 13:15浏览量:字体: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要求,为满足多样化办学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苏州依法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对象为申请开设的海内外教育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审批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审批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填写表格

登录教育部官网:http://jsj.moe.gov.cn/n2/1/1002/262.shtml,下载并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网上提交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函并一式5份申报材料报教育部国际司办学处。

3.审批时限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审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及证书送达。

5.基本流程



(二)申请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受理条件

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要求。

2.收费情况

不收费。

3.提交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纸质稿3份(A4规格)和电子稿。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材料(目录、请示文、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资质证明、法人证明、毕业证书、教学计划、人才方案、党建材料)纸质稿3份(A4规格)和PDF稿。

材料规定:以上各项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要求。

材料要求:1.内容真实,材料齐全。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www.js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栏目中的“文体教育”,进入“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一栏,点击“在线办理”,完成相关申报材料后向江苏省教育厅提交申请。

(2)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内,学校提出申请。

5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

5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

(3)审批(核)工作主要内容

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各项条款的情况,重点审查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情况;促进我省社会及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和学科专业设置均衡发展的情况;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和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情况;申请材料的规范、完备情况。

(4)咨询方式:江苏省教育厅,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电话:025-83335632。

(5)基本流程



第七条【实施时间】 本指南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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